拾物招領處理原則
拾物招領處理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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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單位收受遺失物,依下列程序辦理:
現金、手機、筆電等貴重物品或拾得人於失主逾六個月後未領回,拾得人要領回者,請逕自送警察機關。- 登錄遺失物之拾獲日期、名稱、地點。
- 如可辨識遺失人或遺失物之所有人者,通知物品所有人領回。
- 拾得物如為有價證券或證件,無人認領者,本校逕送警察機關處理。
- 非屬有價證券或證件,警察機關無法受理者,得由本校學生事務處生輔組暫時代為保管,並登錄於遺失物招領網站http://www.net.fju.edu.tw/lost/,以公告周知;如拾得物為食物(品)者隔日由保管單位得逕行丟棄。
- 拾得物(一般物品逾十五日、貴重物品逾半年之無主物品,得依民法相關條文逕行處理);惟經公開招領六個月後無人認領,捐贈公益(社福)團體或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。
- 遺失物送交警察招領,仍無人認領,而通知本校領回者,依下列程序辦理:得視遺失物之價值或性質,不定時公開拍賣或拋棄之。拍賣所得之價金,全數捐助本校作為急難慰助金。
拾物領取注意事項
- 認領遺失物時,須能提出證明其為遺失物之所有人,若認領人非所有人本人,須持本人及失物所有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領回遺失物。
- 遺失物若為貴重物品,須由失物所有人親自領回。